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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在离婚后该不该还?他们通过二审过程解答了这个问题

来源:未知发布时间:2019-12-16

    河北省第四届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典型案例正式发布,这些案例在妇女儿童维权重点、难点问题上不断创新突破,展示了司法机关、妇联组织和律师等多方力量在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工作中的丰硕成果,具有极强的示范作用和实践价值。在全国法制宣传日到来之际,推出十大典型案例系列展示活动。
    今天推出的是“在执行程序中对妇女财产权益的保护”。在本案中,法院从平等保护债权人与案外人的权益出发,结合执行异议之诉的性质、审理对象,保护了妇女同志的财产权益。
    案例标题:在执行程序中对妇女财产权益的保护
    办案单位: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2012年6月5日,庞大公司与杨某、舒某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杨某自庞大公司处承租解放车一辆,舒某为杨某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因在该合同履行过程中,杨某等人未如约履行合同,庞大公司将杨某、舒某诉至滦县法院,滦县法院于2014年10月判决杨某和舒某向庞大公司支付应付租金197817.33元,支付违约金59345.20元。因杨某和舒某未按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庞大公司向滦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滦县法院将本案张某(杨某的前妻)的银行卡予以冻结并将卡上的存款8600元予以扣划。张某为此提出执行异议,滦县法院于2018年3月裁定驳回了张某的执行异议申请。
    案件办理过程及结果:张某为此提出执行异议之诉。张某称,其与杨某于2002年登记结婚,与杨某曾系夫妻关系,在本案庞大公司与杨某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时,张某与庞大签订了配偶承诺书,张某承诺愿意以夫妻共有财产共同履行租赁合同项下的向庞大公司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的付款义务。此时张某与杨某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2013年6月14日,张某与杨某登记离婚,双方所签的离婚协议第二条约定:位于某县城的住房一套及屋内所有设施全部归张某所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其他财产及存款全部归张某所有;第三条约定:债务,上述第二条中房屋的银行按揭贷款由张某负责偿还,除此以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的债务由各自负责偿还。张某被扣划的银行卡开户日期为2015年12月12日。另查明,判决执行过程中,庞大公司与舒某达成执行和解,由舒某分两次向庞大公司支付145000元,庞大公司不再向舒某主张权利,并收到了杨某送回的涉案承租车辆一台。
    一审法院认为,案外人针对执行标的物所提执行异议成立的条件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所有权或其他足以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本案中,张某主张其与杨某于2013年6月14日已登记离婚,法院冻结扣划的存款源自离婚后自己开设的银行账户,不属于杨某所欠债务偿还的范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人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在本案中,张某在2012年6月5日向本案庞大公司出具配偶承诺书,承诺以夫妻共有财产共同履行租赁合同项下向庞大公司支付全部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的付款义务,该承诺在法律上的性质应认定为“债的加入”,该笔加入的债务属于张某与杨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其应与杨某共同承担向庞大公司还款的义务,于是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张某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二审时认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通过审判程序认定,在庞大公司起诉杨某、舒某融资租赁纠纷一案中,张某并未参加诉讼,亦未行使其相关诉讼权利,在执行程序中不宜直接认定杨某向庞大公司所负债务系杨某与张某的夫妻共同债务,而且张某被扣划的银行卡开户日期为2015年12月12日,其中被扣划的8600元系张某与杨某离婚之后所取得的收入,依法应认定为张某的个人财产。本案审理所审查的是该院对张某名下银行存款的执行行为得当与否,张某对被扣划的款项是否享有排除执行的权益问题,亦不宜对杨某对庞大公司的债务性质予以认定。综上,张某的上诉请求成立,张某对此享有排除执行的权益,应当停止对该银行存款的执行,返还被扣划的8600元。判决如下:一、撤销滦县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二、中止对张某名下银行存款的执行。一、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均由庞大公司负担。
    十大典型案例
    专家点评:婚姻家庭是社会的细胞,不是隔绝于社会的封闭体,这就必然会产生婚姻家庭内部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与第三人发生的外部财产关系。在特定的情形下,婚姻安全与交易安全就会产生冲突。在本案中,法院从平等保护债权人与案外人的权益出发,结合执行异议之诉的性质、审理对象,提出在执行异议之诉的程序中不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进行认定,正确引导执行方向对准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被执行人的份额部分;即使在执行夫妻共同财产时,及时通知共有权人,并保留配偶一方的财产份额,既清偿了债权又维护了案外人(主要是妇女同志)财产权益,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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